证监会对两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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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宗私募基金公司违规案中,2014年10月陕西金开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投资者王某某销售上海喆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型基金份额。王某某实缴出资额30万元,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

证监会指出,喆麟基金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违法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而且,喆麟基金、金开宏伟关联企业,上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陈社乐、黄琳,两人也是喆麟基金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相关规定,上海证监会决定责令喆麟基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罚款3万元。同时,对陈社乐、黄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顶格处罚3万元。

据悉,该处罚是证监会首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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