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
家政公司应当退还300元介绍费
王女士说,她是河南人,儿子在兰州上大学,去年10月份她来到兰州看儿子。过年期间,由于疫情防控需要,她无法回家,而儿子上学需要钱,她就想在兰州找份工作。之后,她向位于沛丰大厦的兰州鑫辉家政公司支付了300元介绍费,让家政公司帮她找份工作。很快,家政公司给她安排了一份照顾老人的工作,月工资4000元。雇主一家通情达理,她干得也不错。可是10天后,她照顾的老人突然去世,她拿了半个月的工资后便离开了。她觉得,老人去世是突发情况,家政公司应该再给她安排一份工作。
3月1日,家政公司将王女士安排到另一雇主家,也是照顾老人。但因语言沟通不畅,加上生活习惯的巨大差异,王女士干了两天就作罢,此后家政公司不再给她介绍工作。于是,她向家政公司提出退还300元的介绍费,但遭到拒绝。她认为,家政公司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孩子上学要钱,300元对我来说很重要。”王女士说,家政公司应当退还她的300元介绍费。
进展
退还100元双方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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