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入场门票高达上千元
却吸引大量钓友前来
只因鱼塘内投放了金额不等的“标鱼”
以钓到不同积分的“标鱼”
兑换不同金额的现金
一条实际价值不超过600元的
“标鱼”最高居然能兑换2万元!
通过钓鱼就能“以小博大”?
这其实是隐蔽的新型赌场!
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区人民法院)审判了这样一起开设赌场刑事案件。
案情回放
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租借了上海市青浦区某处芦苇荡并将其改造成垂钓中心。垂钓中心共有三处鱼塘,分别为2个“高炮塘”、1个“巨物无铅塘”,在不同的鱼塘内投放金额不等的“标鱼”以供垂钓。
所谓“标鱼”,指的是身上带有各种颜色标签对应不同积分的鱼,积分从几百到几万分不等,一个积分可兑换人民币1元。
垂钓中心收取钓鱼人员1千至4千元不等的门票费用,以钓到的“标鱼”对应积分返还现金的方式,组织钓鱼人员进行竞钓“标鱼”的赌博活动。例如,“高炮塘”中多为普通青鱼,对应积分为100分、可兑换100元;“巨物无铅塘”名为“紫粉佳人”的“标鱼”,每条对应2万积分、可兑换2万元。


“标鱼”

三、防范垂钓异化为“赌钓”
1.钓场应合法经营,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应正确区分开设赌场的“竞钓标鱼”与合法经营的“垂钓休闲”,切勿为非法利益冲昏头脑。
此外,一旦发现有“竞钓标鱼”类似非法行为应当积极举报,让违法犯罪无处遁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主审法官:姚丽萍
文字:黄佳、赵沐楠